|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3.6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借款本金3.6万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6月3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