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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顺德区盈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665万元及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贷款利息64615.83元、复利495.98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贷款本金6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贷款利息,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复利,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辉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盈高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顺德区盈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盈高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24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3243.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243.43元,均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辉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