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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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嘉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阳市嘉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阳市嘉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市卧龙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