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租赁及取暖费用人民币17,500.00元; (2019)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后期的租赁及取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安置完毕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