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银行贷款77298.6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9803.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