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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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江门中顺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小蚂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87489.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2.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47.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8134.9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134.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1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