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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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大岭东寅鞋材商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东县大岭镇南丰达鞋料行货款1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74809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大岭镇南丰达鞋料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东县大岭镇南丰达鞋料行负担134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东寅鞋材商行、***共同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