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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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在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对其债权借款本金18161400元,利息241546.62元(截止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36414.82元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在其承担偿还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