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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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杰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42006元(包括主车损失184736元、挂车损失6770元、施救费4800元、路产损失3010元、货物损失42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负担24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98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