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370644.56元、利息及罚息46070.48元(利息截止于2021年1月14日,以后利息仍按等额本息方式未逾期以年利率3.2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875%计算罚息,直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本判决上述二、三两项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就其抵押物--坐落于鹿邑县真源大道中段东侧原南大街北段103号第二层东户房产【登记证:鹿房他证字第004194号】申请强制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的价款返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0.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