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419999.37元、利息及罚息93802.59元(利息截止于2021年2月23日,超出4.5%的部分予以扣除,以后利息按年利率按年利率4.5%计算,直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本判决上述二、三两项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就其与***的共有抵押物--坐落于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角涡之阳府邸10号楼7层7××号房产【登记证:鹿房预字第00008008号】申请强制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的价款返还给***、***); 五、驳回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8.02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原告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203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