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3240号 原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住***。 负责人:肖万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学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已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雁南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廉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