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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160659万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赔偿原告***复印费99.30元、邮寄费80.00元,以上合计179.3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00元,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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