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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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236.5元; 二、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291236.5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9元,由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拼豆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