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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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22执恢509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住***。 经营者孔凡会,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2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共计收到案款31695元,放弃剩余案款,并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补交执行费443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