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丁某肇事车辆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种合理经济损失10万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于7日内汇至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27-2027,开户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备注当事人名字,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