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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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8734.4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被告廊坊市赤水源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启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