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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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1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衡水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被告***担负,被告衡水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