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98.55元、借款期限内利息825.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7098.55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