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3095号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俊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飞 书记员杨朝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