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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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6686.4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