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新东方购物中心三层3168号商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的租金15228元,并自2021年起于每年11月12日前支付该房屋租金(以上一年度租金为基数,按照5%递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