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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兰州东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甘肃嘉合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东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1920120.23元、违约金667990.82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2588111.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兰州东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60000元、违约金364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担保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3964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甘肃嘉合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东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嘉合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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