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人民币2626.30元,罚息64.16元,共计2690.46元; 二、被告曲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结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2626.3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 三、被告曲某某承担律师费1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48元,共计98元,由被告曲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