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本金699025.39元、利息115630.45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淮海西路240号5幢101室(减速机厂宿舍)[编号为苏(2018)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119号)]行使抵押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97元,本院减半收取5998.5元,由被告***、***、***、***及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