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黑龙江省华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款931462.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63元(原告已付),由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