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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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草珍堂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20.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320.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保险服务费4.7174万元,以上合计9.7174万元; 四、被告广西草珍堂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草珍堂医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