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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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 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富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富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2697元; 二、由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富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552697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昆明富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27元,减半收取为6513.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