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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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 沈阳惠发物资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鞍山)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盘锦)有限公司 辽宁祺鑫物资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惠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祺鑫物资燃料有限公司货款229862.35元及逾期利息(以229862.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辽宁祺鑫物资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22.57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辽宁祺鑫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31.57元,被告沈阳惠发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591元及公告费800元,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