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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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唐山市乾润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乾润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6330.4元; 二、被告唐山市乾润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633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唐山市乾润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唐山市乾润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