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原告庭审中降低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2元,保全费147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10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