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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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黄伟、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1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265元,合计2905元,由被告***、第三人黄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