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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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自2019年4月21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鹤壁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鹤壁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