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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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自编号:1-1-142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