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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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705.68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23178.6元、费用(滞纳金)6483.81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 二、确认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鄂Q×××**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C0C14CF1E1082667,发动机号914052582)拍卖或变卖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