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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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 恩施州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恩施市航空花园(原纸厂内)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恩市私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房恩市私共字第××号,《国用土地使用证》恩市国用(2004)字第010245号,《国用土地使用证》恩市国用(2006)第0109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所得价款偿还恩施州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77187.50元以及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5‰计算的自2018年9月29日起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8216元,减半交纳14108元,由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负担907元,被告***、***、***共同负担13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