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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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九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返还购房首付款2291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291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负担2200.5元,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1元,由***、***负担2660.5元,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