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4,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