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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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三乐食品公司 莱阳宝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三乐食品公司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1675号,建筑面积为11017.66平方米的房产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宝宁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及面积分别为:莱国用(1999)字第0102号,面积为440平方米;莱集用(2004)字第119号,面积为5980平方米;莱集用(2004)字第120号,面积为1645平方米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宝宁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0001859号,面积为1167平方米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宝宁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院内东北角建筑面积为717.3平方米的食堂一处及位于院内东南角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的仓库两座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