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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邯郸市楚安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丰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12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