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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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大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七千九百七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北京市大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市大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