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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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 山东凯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垫付款51802.5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烟台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违约金4000元、律师代理费7694元,共计1169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凯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偿还的垫付款51802.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159元,由被告***、***负担1387元,限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山东凯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