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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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 兰州洪宣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洪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098048元、截止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17516666.71元,以上共计69614714.71元;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以1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2020年12月17日起的利息按照本金520980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 二、若被告兰州洪宣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在青海崛起矿业有限公司8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810万,以(宁市监)股质设立准字[2017]第3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9383元,因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在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金额47901952元,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内容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实际诉讼请求金额69614714.71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应收389873.57元由被告兰州洪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原告多交的诉讼费239509.43元,退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