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善水汇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5万元,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8元,由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