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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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晋民终30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2018)晋民终30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本院(2018)晋民终30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马邑花园小区项目工程款874684.24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支付***神头电厂友谊街项目工程款5864658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9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485.34元,合计191458.34元,由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875元,由***负担7658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