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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中昊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0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089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累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810895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市言真建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172272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2272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累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722725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中昊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8元,由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言真建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