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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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恒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恒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856元并偿付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东恒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