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