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080056);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6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2253.94元、逾期借款本金563.11元、利息64.45元、罚息10.36元、复利0.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8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4135.724元、逾期借款本金863.19元、利息176.76元、罚息16.09元、复利3.57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9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951.79元、逾期借款本金1384.17元、利息70.44元、罚息25.8元、复利1.69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10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4668.47元、逾期借款本金833.75元、利息196元、罚息15.54元、复利3.92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11的正常借款本金1861.59元、逾期借款本金1336.75元、利息103.37元、罚息24.92元、复利2.3元;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3的逾期借款本金2171.62元、利息27.15元、罚息76.47元、复利1.72元;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1708.28元、逾期借款本金4999.31元、利息189.55元、罚息93.2元、复利4.9元;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5的逾期借款本金6709.2元、利息168.43元、罚息125.08元、复利4.95元;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6的正常借款本金7074.54元、逾期本金4038.53元、利息366.67元、罚息75.27元、复利8元; 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7的正常借款本金9187.53元、逾期借款本金3216.63元、利息425.28元、罚息59.95元、复利8.88元; 十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1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080056)中的约定另计; 十三、被告***应对被告***上述第二至十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