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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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东山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93664.38元、利息10560.10元、罚息37.65元、复利112.49元,合计604374.62元(计至2019年7月31日),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利息按实欠本金数,以年利率4.9%计付;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9%加收50%计收;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对被告***的坐落于梅江区金山办学子大道东侧东山谷碧桂园悦读林三街2栋401号房(十六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266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3.7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921.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